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 原告
-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宋雲揚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月英
許慧貞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107年度簡字第116號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裁判,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9號行政訴訟事件所涉及工會是否有效成立等之認定為準據,此有該事件之起訴書、被告106 年5月5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060666358號、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勞動法訴字第1080006470號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