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20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蕭麗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5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520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52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 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