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
- 原告
- 羅榮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以程序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
㈠被告及其機關地址(應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被告代表人及其住居所(應為:黃育民,住同被告址);㈡起訴之聲明(似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二、原告應另提出上開所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且應簽名或蓋章。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