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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行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複代理人
宋雲揚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黃月英

      許慧貞

      李沂縈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107年度簡字第116號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裁判,須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389號行政訴訟事件所涉及工會是否有效成立等之認定為準據,此有該事件之起訴書、被告106 年5月5日新北府勞組字第1060666358號、勞動部106年6月14日勞動法訴字第1080006470號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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