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號
聲請人即
- 原告
- 中國青年救國團
- 代表人
- 吳清基
- 代表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吳沛純
楊禮慈
呂國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追繳溢領退職給與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 條固有明文規定。則如未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自不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至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以本件訴訟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惟本院認已達可判決程度,且並無為不利於原告之判決,本院認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必要。因之,自不合上開得停止訴訟之要件。是原告聲請停止訴訟,自有未洽,爰予駁回。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