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 相對人即抗告人
-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因交通裁決事件終結後,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因交通裁決事件終結後,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