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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

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號

相對人即抗告人
張威北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因交通裁決事件終結後,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職權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志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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