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柏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民事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 項規定,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即債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民事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 項規定,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即債權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