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伯厚

上訴人
兼抗告人
陳柏舟
被上訴人
兼被抗告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再審事件,上訴人兼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7日本院110 年度交再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及抗告均駁回。

上訴及抗告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兼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 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三、抗告,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 . 」,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第3款定有明文,故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之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補正繳納,逾期未繳納,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及抗告。

二、查:本件上訴人兼及抗告人對於交通裁決再審事件之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4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即上訴人兼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 年2 月14 日由本人收受,上訴人兼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頁、第169-173頁、第179頁、第165頁)。而上訴人兼抗告人於110年10 月1日及110年10月7日提起抗告及上訴,此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其上訴及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3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4項、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再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