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4號

老人福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陳伯厚

原告
高韶君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旭峰 律師
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黃鼎馨
訴訟代理人
陳家榮
訴訟代理人
蕭玉婷
送達代收人
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3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同法第124 條第3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期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條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規定。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5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4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老人福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