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高韶君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旭峰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侯友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鼎馨
- 訴訟代理人
- 陳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蕭玉婷
- 送達代收人
- 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老人福利法事件,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23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同法第124 條第3 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期日」;又依民事訴訟法第條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之規定。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5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