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判除本法明定應用判決者外,一律以裁定行之,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
Q · 收到行政法院的裁定,要怎麼救濟?
對裁定提抗告,不是上訴,期間更短
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法院決定除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外都以裁定為之。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兩者書狀標題、應載事項、法定期間都不同。收到文書時先看頂端寫「判決」還是「裁定」,再翻到末段的救濟教示照著做最安全,寫錯訴狀標題會被程序駁回而失去救濟機會。
法院做出的決定有兩種:判決和裁定。一個聽起來都差不多,但實際上差很多。判決需要開庭辯論、要寫詳細理由、不服要走「上訴」程序、期間 20 日。裁定可以不開庭就做、理由可以較簡略、不服只能走「抗告」程序、期間 10 日。187 條設了一個預設值:除非行政訴訟法在各章節明文規定要用判決(例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其他法院決定一律用裁定。所以你收到法院文書時,第一個動作不是讀內容,而是看頂端寫「判決」還是「裁定」,因為這兩個字決定你接下來要寫的訴狀標題、要遵守的期間、要遞交的對象,全部不同。寫錯訴狀標題在實務上會被法院程序駁回,等於失去救濟機會。
行政訴訟法第187條為裁判形式之總則性規範,確立「裁判」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形式:除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應使用判決者外,法院其餘決定一律以裁定行之,形成「判決為例外、裁定為原則」的二元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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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兩者書狀標題、應載事項與法定期間都不同。救濟教示通常寫在文書最後一段,照那段做最安全;若文書漏寫救濟教示,期間可能延長。
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才用判決,其餘一律用裁定。記憶口訣:解決實體爭議用判決,過程中的程序決定用裁定。
不行。裁定的救濟途徑是抗告,不是上訴。提錯程序且法定期間經過,會喪失救濟機會。
規定法院裁判的形式:除本法明文要求用判決者外,其餘決定都以裁定行之。
判決原則經言詞辯論、附詳細理由、不服提上訴;裁定多為程序事項、得不經辯論、不服提抗告。
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其餘一律用裁定。
裁定是法院就程序事項所為的決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理由較簡略,不服者提抗告。
看標題確認是裁定 → 翻到末段救濟教示 → 寫抗告狀 → 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行政法院遞交。
看文書頂端標題,並對照末段救濟教示載明的救濟方式(上訴或抗告)。
標題寫抗告狀、載明不服之裁定與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出。
抗告期間較上訴短,自送達翌日起算(依現行法為準);費用與遞交方式以法院通知與現行規定為準。
上訴針對判決、抗告針對裁定,書狀標題、應載事項與法定期間都不同。
| 比較面向 | judgment | ruling |
|---|---|---|
| 適用對象 | 實體爭議、終局判斷 | 程序事項、過程中的決定 |
| 言詞辯論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理由 | 須附詳細理由 | 理由得較簡略 |
| 救濟途徑 | 上訴 | 抗告 |
| 救濟期間 | 上訴期間(依現行法為準) | 抗告期間較短(依現行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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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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