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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87裁判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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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7條規定,裁判除本法明定應用判決者外,一律以裁定行之,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

Q · 收到行政法院的裁定,要怎麼救濟?

對裁定提抗告,不是上訴,期間更短

依行政訴訟法第187條,法院決定除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外都以裁定為之。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兩者書狀標題、應載事項、法定期間都不同。收到文書時先看頂端寫「判決」還是「裁定」,再翻到末段的救濟教示照著做最安全,寫錯訴狀標題會被程序駁回而失去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法院做出的決定有兩種:判決和裁定。一個聽起來都差不多,但實際上差很多。判決需要開庭辯論、要寫詳細理由、不服要走「上訴」程序、期間 20 日。裁定可以不開庭就做、理由可以較簡略、不服只能走「抗告」程序、期間 10 日。187 條設了一個預設值:除非行政訴訟法在各章節明文規定要用判決(例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其他法院決定一律用裁定。所以你收到法院文書時,第一個動作不是讀內容,而是看頂端寫「判決」還是「裁定」,因為這兩個字決定你接下來要寫的訴狀標題、要遵守的期間、要遞交的對象,全部不同。寫錯訴狀標題在實務上會被法院程序駁回,等於失去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87條為裁判形式之總則性規範,確立「裁判」分為判決與裁定兩種形式:除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應使用判決者外,法院其餘決定一律以裁定行之,形成「判決為例外、裁定為原則」的二元結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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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跟裁定收到後救濟方式有什麼不同?

不服判決提上訴、不服裁定提抗告,兩者書狀標題、應載事項與法定期間都不同。救濟教示通常寫在文書最後一段,照那段做最安全;若文書漏寫救濟教示,期間可能延長。

Q2怎麼知道一個案件什麼時候要用判決什麼時候要用裁定?

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才用判決,其餘一律用裁定。記憶口訣:解決實體爭議用判決,過程中的程序決定用裁定。

Q3收到裁定可以提上訴嗎?

不行。裁定的救濟途徑是抗告,不是上訴。提錯程序且法定期間經過,會喪失救濟機會。

Q4行政訴訟法187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裁判的形式:除本法明文要求用判決者外,其餘決定都以裁定行之。

Q5判決和裁定差在哪?

判決原則經言詞辯論、附詳細理由、不服提上訴;裁定多為程序事項、得不經辯論、不服提抗告。

Q6什麼情況法院要用判決?

行政訴訟法各章節明文規定須用判決者,如終局裁判、確認判決,其餘一律用裁定。

Q7裁定是什麼意思?

裁定是法院就程序事項所為的決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理由較簡略,不服者提抗告。

Q8收到裁定怎麼救濟?

看標題確認是裁定 → 翻到末段救濟教示 → 寫抗告狀 → 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行政法院遞交。

Q9怎麼確認文書是判決還是裁定?

看文書頂端標題,並對照末段救濟教示載明的救濟方式(上訴或抗告)。

Q10抗告狀要怎麼寫、向誰遞?

標題寫抗告狀、載明不服之裁定與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行政法院提出。

Q11抗告的期間與費用如何?

抗告期間較上訴短,自送達翌日起算(依現行法為準);費用與遞交方式以法院通知與現行規定為準。

Q12上訴 vs 抗告差在哪?

上訴針對判決、抗告針對裁定,書狀標題、應載事項與法定期間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judgmentruling
適用對象實體爭議、終局判斷程序事項、過程中的決定
言詞辯論原則應行言詞辯論得不經言詞辯論
理由須附詳細理由理由得較簡略
救濟途徑上訴抗告
救濟期間上訴期間(依現行法為準)抗告期間較短(依現行法為準)

judgment

適用對象
實體爭議、終局判斷
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理由
須附詳細理由
救濟途徑
上訴
救濟期間
上訴期間(依現行法為準)

ruling

適用對象
程序事項、過程中的決定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理由
理由得較簡略
救濟途徑
抗告
救濟期間
抗告期間較短(依現行法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上の裁判の形式(判決・決定・命令)の区別。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により民事訴訟法を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재판의 형식(판결·결정·명령) 구분. 행정소송법 제8조에 따라 민사소송법 준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判决与裁定的区分(程序事项以裁定为之)
德國VwGO § 107 – Über die Klage wird, soweit nichts anderes bestimmt ist, durch Urteil entschieden(Abgrenzung Urteil/Beschluss)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 distinction entre jugement/arrêt et ordonnance selon la nature de la décision
美國Distinction between final 'judgment' and interlocutory 'order' (Fed. R. Civ. P. 54)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 裁判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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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87 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