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88 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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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20 days ago
高普初考
辯論主義
審理就是要辯論









xiii
5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言詞審理
II→直接審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