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規定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裁判原則,且未參與裁判基礎辯論的法官不得參與裁判(直接審理原則)。
Q · 行政訴訟可以親口在法庭陳述嗎?還是只能交書狀?
可以,行政訴訟原則採言詞辯論,你能親口陳述
依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言詞辯論是原則、書面審理是例外。當事人有權在法庭親自陳述。同條第2項另確立直接審理原則:沒參與你案件裁判基礎辯論的法官,不得參與裁判;若審判長中途更換而未重新辯論即判決,該判決違法。裁定則依第3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藏著一個律師都不一定會主動跟你說的保護機制:沒參與過你案子言詞辯論的法官,沒資格做判決。第二項寫得清清楚楚。如果法庭中途換審判長,新法官又沒重新開言詞辯論就直接判,這個判決違法,是上訴的金牌理由。本條還告訴你另一件事:行政訴訟原則上「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你不是只能寫書狀,你有權在法庭上親口說話。很多人以為行政訴訟就是和政府打筆仗,根本沒意識到自己手上有這張嘴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為判決之形式要件規範,確立兩大原則:一為言詞審理主義(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裁判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二為直接審理原則(僅參與裁判基礎辯論之法官得參與裁判)。裁定則得不經言詞辯論,惟裁定前未行辯論者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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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原則上採律師強制代理(行政訴訟法第241-1條),但高等行政法院事實審不強制律師,你可自己出庭言詞辯論。自己出庭時最重要的是不要拖泥帶水,準備3個核心論點當面講清楚,比交厚厚一疊書狀有效得多。
通常不會。第188條第2項是保護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判決對你有利時你沒有上訴利益。但對方可能抓著這點打,實務上勝訴一方若知有瑕疵,會在書狀主動論述法官雖換人但已詳閱卷宗掌握辯論意旨來預防對方上訴。
違反第188條第2項直接審理原則,屬重大程序瑕疵,是上訴撤銷判決的強力理由。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依第241條提起上訴。
規範行政判決的形式要件,確立言詞審理主義與直接審理原則,是檢驗行政判決程序合法的核心條文。
僅實際參與裁判基礎言詞辯論的法官,才有資格參與該案裁判,避免法官只看書面就下判。
行政訴訟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書面審理為例外;裁定則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原則相同,第18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言詞辯論主義與直接審理,但行政訴訟有不停止執行等特別規定。
具狀聲請言詞辯論期日,不被動等通知,準備3個核心論點當面講清楚比厚書狀有效。
核對開庭時記得的法官姓名與判決書合議庭名單,出現未曾出庭的法官即可能有瑕疵。
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提起上訴,主張違反直接審理原則之程序瑕疵。
依第188條第4項,裁定前未行辯論者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意見,宜主動聲請。
判決原則上要(第1項),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第3項),但裁定前未辯論者得命陳述意見(第4項)。
| 比較面向 | 言詞辯論(判決) | 書面審理(裁定) |
|---|---|---|
| 適用對象 | 原則上所有判決 | 裁定,及法定例外的判決 |
| 當事人陳述機會 | 得親自出庭言詞陳述 | 得命以書狀或言詞陳述意見(第4項) |
| 法官資格限制 | 受直接審理原則拘束(第2項) | 不受第2項拘束 |
| 程序成本 | 較高、流轉較慢 | 較低、快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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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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