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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8 條(判決之形式要件-言詞審理、直接審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2. 法官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3.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4.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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