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確立自由心證主義,並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損但數額難證明時,法院應審酌情況酌定金額,得心證理由須記明判決。
Q · 打行政訴訟,損害金額算不出來會被駁回嗎?
不會,第189條第2項要法官幫你酌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確實受有損害,只是數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沒有裁量空間。前提是先證明「有損害」這個基本事實,之後金額難以精算的部分由法官酌定,不會因為算不清就敗訴。
被環保局錯誤罰款後,你的客戶因為怕惹麻煩跑了一大半。業績掉多少?跑掉的訂單能不能算?精神損失值多少錢?每一題都沒有精確答案。這就是「損害數額難以證明」的真實樣貌。本條第二項是民國98年(西元2009年)增訂的救命條款:你已經證明確實有損害,但數額算不清楚或證明有重大困難時,法官必須依心證酌定金額。沒有這條,很多受害人會因為「算不出來」就敗訴。第一項確立自由心證主義,第三項要求法官把心證理由寫進判決,這是保護你的最後一道防線,你可以從判決中挑出心證有瑕疵的地方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為行政訴訟裁判之實質要件規定,包含三項核心:第一項確立自由心證主義,要求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已證明受損但數額難以證明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第三項要求得心證之理由必須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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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就是為這個情況設計的。只要你能證明「確實受有損害」這個基本事實,然後說明金額難以證明的原因,法官「應」(不是「得」)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定其數額。內行人提示:在書狀中提出「合理酌定範圍」和「計算依據參考」,比讓法官自己想要主動許多。給法官一個錨點,比要他從零開始想容易得多。
不是。自由是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法律預先規定證據的證明力),意思是法官依個案判斷,但必須受論理法則和經驗法則拘束,而且第三項要求他把心證理由寫進判決。違反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或心證理由不充分,都是上訴理由。內行人提示:拿到判決後,第一步就是核對判決理由有沒有把所有重要證據都討論到,漏掉沒處理的部分就是上訴攻擊點。
依第189條第2項,只要證明確有損害,金額難證明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不會被駁回。
規範行政訴訟裁判的三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主義、損害數額酌定、心證理由記明。
法官依個案判斷證據證明力,不受法定證據規則綁,但須受論理及經驗法則拘束。
論理法則是邏輯推理規則,經驗法則是一般生活常識,兩者是自由心證的拘束界線。
先證明確有損害 → 書狀引用第2項 → 說明數額難證明原因 → 提出合理酌定範圍與依據。
法院審酌市場行情、類似案例、占用期間、土地用途等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
依第3項心證理由須記明判決,逐項檢視有無漏未討論的重要證據、違反論理或經驗法則之處作為攻擊點。
提出損害事實的證據(業績下滑紀錄、醫療單據、占用事實等),這是適用第2項酌定的前提門檻。
兩者酌定精神相同,189條第2項於民國98年仿民訴222條第2項增訂,將酌定機制引進行政訴訟(含國賠、行政契約)。
法定證據主義由法律預設證據證明力,自由心證由法官依個案判斷但受論理經驗法則拘束。
| 項目 | 規範對象 | 效果 |
|---|---|---|
| 第1項(自由心證) | 事實真偽判斷 | 法院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受法則拘束 |
| 第2項(損害酌定) | 已證明受損但數額難證明 | 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心證酌定數額 |
| 第3項(理由記明) | 心證形成過程 | 得心證之理由必須記明於判決,否則為上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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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立法理由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原告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規定並作文字修正,移為第三項。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有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時,如仍強令原告舉證證明損害數額,非惟過苛,亦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規定並作文字修正,移為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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