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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89 條(裁判之實質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3.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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