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190 條(終局判決)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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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規定,案件事實與證據已調查完備、爭點辯論完畢,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行政法院應作成終局判決,不得無故拖延。
Q · 案子拖很久了,可以要求法院趕快判決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當案件「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事實已查清、證據已調查完備、雙方爭點已充分辯論)時,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這是義務而非裁量。當事人或律師可在最後一份書狀末段主張本案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請求依本條為終局判決,藉此促請法官結案,對抗訴訟拖延。
白話解讀
如果你問律師「我的行政訴訟什麼時候會判?」,他通常給不出答案。一個案子拖三年五年是常態。但這條只有一句話,卻定下了一條紅線:案件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應」做終局判決。不是「得」,是「應」。意思是:所有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爭點都辯論完了的時候,法官不能繼續拖,必須做出判決。「終局判決」對應的是「中間判決」(先解決某個爭點)和「一部終局判決」(先判一部分)。終局判決一出,這個案子在本審就結束。本條的價值不在你日常會用到,而在你的律師或你自己可以引用它催促法官:本案事實已明、證據已調查完備、雙方意見都已充分陳述,請依本法第190條為終局判決。這句話在書狀末段出現,就是給法官一個「該結案了」的提醒。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90條為終局判決原則性規範,指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事實清楚、證據調查完備、爭點辯論完畢)時,行政法院應作成就本案結束審判的終局判決。終局判決相對於僅解決部分前提爭點的中間判決,以及僅就部分請求先行裁判的一部終局判決,是本審程序的最終結案形式,並為提起上訴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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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行政訴訟拖了兩年都沒判決,能做什麼?▾
評估案件是否真的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如果事實已查清、證據已調查完、雙方意見已充分陳述,就在書狀中引用第190條主張請求終局判決。書狀中除了引用本條,最好同時整理一份不爭執事實清單和雙方爭點總整理,用具體內容把案件已成熟說明清楚,比光喊請快點判有效得多。
Q2「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是就本案結束審判的判決,案件在本審到此為止,可以上訴。中間判決(第192條)是先解決某個前提爭點的判決,案件還沒結束,不能單獨上訴,要等終局判決一起上訴。律師會策略性主張中間判決,例如先讓法官確認行政處分本身違法,再進行損害金額的辯論,可以縮短後續爭點。
Q3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是什麼?▾
規定案件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是劃定成熟就要結案底線的條文。
Q4終局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本案結束審判的判決,相對於中間判決與一部終局判決,是提起上訴的前提。
Q5什麼叫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就現有事實與證據,法官已足以作成判斷的狀態,非以窮盡所有證據為標準,而是足以判斷即可。
Q6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就本案結束審判、可上訴;中間判決僅先解決前提爭點,不能單獨上訴。
Q7行政訴訟拖很久怎麼辦?▾
確認案件已成熟後,在書狀末段引用第190條主張請求終局判決,並附爭點整理與不爭執事實清單。
Q8怎麼證明案件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
整理不爭執事實清單、爭點總整理,並聲明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用具體內容說明案件已成熟。
Q9怎麼搭配一部終局判決加速結案?▾
若多項請求中部分已事證明確,依第191條同時主張先就成熟部分作一部終局判決。
Q10開庭時可以口頭請求終局判決嗎?▾
可以。言詞辯論時表示「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本案請賜終局判決」,此聲明會記入筆錄。
Q11終局判決 vs 一部終局判決哪個適用我的案子?▾
全部請求都成熟用終局判決(190);只有部分請求事證明確、想先拿到該部分結果用一部終局判決(191)。
Q12終局判決 vs 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結束本案可上訴;中間判決只確定某前提爭點(如處分是否違法),案件續行不能單獨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條依據 | 作用 | 可否單獨上訴 | 適用時點 |
|---|---|---|---|---|
| 終局判決 | 第190條 | 就本案結束審判 | 可上訴 | 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
| 一部終局判決 | 第191條 | 就部分已成熟之請求先判 | 可就該部分上訴 | 部分請求事證明確 |
| 中間判決 | 第192條 | 先解決某前提爭點 | 不可單獨上訴 | 前提爭點先行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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