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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190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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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規定,案件事實與證據已調查完備、爭點辯論完畢,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行政法院應作成終局判決,不得無故拖延。

Q · 案子拖很久了,可以要求法院趕快判決嗎?

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主張案件已成熟

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當案件「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事實已查清、證據已調查完備、雙方爭點已充分辯論)時,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這是義務而非裁量。當事人或律師可在最後一份書狀末段主張本案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請求依本條為終局判決,藉此促請法官結案,對抗訴訟拖延。

白話解讀

如果你問律師「我的行政訴訟什麼時候會判?」,他通常給不出答案。一個案子拖三年五年是常態。但這條只有一句話,卻定下了一條紅線:案件達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法院「應」做終局判決。不是「得」,是「應」。意思是:所有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爭點都辯論完了的時候,法官不能繼續拖,必須做出判決。「終局判決」對應的是「中間判決」(先解決某個爭點)和「一部終局判決」(先判一部分)。終局判決一出,這個案子在本審就結束。本條的價值不在你日常會用到,而在你的律師或你自己可以引用它催促法官:本案事實已明、證據已調查完備、雙方意見都已充分陳述,請依本法第190條為終局判決。這句話在書狀末段出現,就是給法官一個「該結案了」的提醒。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190條為終局判決原則性規範,指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事實清楚、證據調查完備、爭點辯論完畢)時,行政法院應作成就本案結束審判的終局判決。終局判決相對於僅解決部分前提爭點的中間判決,以及僅就部分請求先行裁判的一部終局判決,是本審程序的最終結案形式,並為提起上訴的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行政訴訟拖了兩年都沒判決,能做什麼?

評估案件是否真的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如果事實已查清、證據已調查完、雙方意見已充分陳述,就在書狀中引用第190條主張請求終局判決。書狀中除了引用本條,最好同時整理一份不爭執事實清單和雙方爭點總整理,用具體內容把案件已成熟說明清楚,比光喊請快點判有效得多。

Q2「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是就本案結束審判的判決,案件在本審到此為止,可以上訴。中間判決(第192條)是先解決某個前提爭點的判決,案件還沒結束,不能單獨上訴,要等終局判決一起上訴。律師會策略性主張中間判決,例如先讓法官確認行政處分本身違法,再進行損害金額的辯論,可以縮短後續爭點。

Q3行政訴訟法第190條是什麼?

規定案件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時,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是劃定成熟就要結案底線的條文。

Q4終局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本案結束審判的判決,相對於中間判決與一部終局判決,是提起上訴的前提。

Q5什麼叫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就現有事實與證據,法官已足以作成判斷的狀態,非以窮盡所有證據為標準,而是足以判斷即可。

Q6終局判決和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就本案結束審判、可上訴;中間判決僅先解決前提爭點,不能單獨上訴。

Q7行政訴訟拖很久怎麼辦?

確認案件已成熟後,在書狀末段引用第190條主張請求終局判決,並附爭點整理與不爭執事實清單。

Q8怎麼證明案件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

整理不爭執事實清單、爭點總整理,並聲明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用具體內容說明案件已成熟。

Q9怎麼搭配一部終局判決加速結案?

若多項請求中部分已事證明確,依第191條同時主張先就成熟部分作一部終局判決。

Q10開庭時可以口頭請求終局判決嗎?

可以。言詞辯論時表示「無其他證據聲請調查,本案請賜終局判決」,此聲明會記入筆錄。

Q11終局判決 vs 一部終局判決哪個適用我的案子?

全部請求都成熟用終局判決(190);只有部分請求事證明確、想先拿到該部分結果用一部終局判決(191)。

Q12終局判決 vs 中間判決差在哪?

終局判決結束本案可上訴;中間判決只確定某前提爭點(如處分是否違法),案件續行不能單獨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法條依據作用可否單獨上訴適用時點
終局判決第190條就本案結束審判可上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一部終局判決第191條就部分已成熟之請求先判可就該部分上訴部分請求事證明確
中間判決第192條先解決某前提爭點不可單獨上訴前提爭點先行確定

法條依據

終局判決
第190條
一部終局判決
第191條
中間判決
第192條

作用

終局判決
就本案結束審判
一部終局判決
就部分已成熟之請求先判
中間判決
先解決某前提爭點

可否單獨上訴

終局判決
可上訴
一部終局判決
可就該部分上訴
中間判決
不可單獨上訴

適用時點

終局判決
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
一部終局判決
部分請求事證明確
中間判決
前提爭點先行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43条第1項(訴訟が裁判をするのに熟したとき終局判決を行う;行政事件訴訟法第7条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98조(소송이 재판하기에 성숙한 때 종국판결;행정소송법 제8조제2항 준용)
德國ZPO § 300(Endurteil bei Entscheidungsreife)/ § 107 VwGO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jugement au fond rendu lorsque l'affaire est en état d'être jugée, après clôture de l'instruction)
美國Final judgment rule(28 U.S.C. § 1291;Fed. R. Civ. P. 58 — entry of final judg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 行政訴訟名詞
  • 裁判名詞
  • 行政法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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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190 條規定:「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1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