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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91 條(一部之終局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2. 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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