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192 條(中間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