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35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交簡字第3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後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後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後毅之品行、智識程度及被告駕車不慎肇事而致被害人古寶雲受傷,未停車救護,即駛離現場,置被害人之安危於不顧,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4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