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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彭全曄張兆光林鈺琅

原告
鄭麗英
送達代收人
廖大天
被告
家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維
被告
詹宗霖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易字第1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交易字第166 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