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3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3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昱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昱翔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即100 年3月3 日另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100 年10月7 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2518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0 年11月1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昱翔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100 年7 月22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前即100 年3 月3 日,徒手破壞其父親王清良位於新北市○○區○○路2 段237 巷20號1 樓住處後門窗戶玻璃及卡榫,藉由該窗戶破損部分穿越侵入屋內,再循1 、2 樓間連接之樓梯,登上2 樓房間並入內竊取置於床下之金項鍊3 條、金手環4 個及金戒指4 個,另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100 年10月7 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2518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 年6 月,於100 年11月1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足見本件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