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奕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奕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理應深知施用毒品為法所禁止之行為,竟仍未戒除毒癮,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身心健康,並造成社會問題,惟其年紀尚輕,且犯後亦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7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