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彥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緝字第3205、3206、3207、3208、3209、321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郭彥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彥麟前因違反職役職責之軍法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審字第34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5年6 月13日執行完畢。惟仍不知悛悔,其能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3G行動網卡門號提供予他人上網使用,足以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等不法犯行,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8年11月4 日,在臺北縣新莊市○○路中華電信直營店,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3G行動網卡,並於同日取得門號後旋即在店外將該3G行動網卡門號交由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行動網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開啟前開門號3G行動上網功能申請連線網際網路,經中華電信公司確認該門號已成功申辦3G行動上網服務,而核給如附表所示之IP位址後,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網路上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對如附表所示之徐佳蓮等6 人施用詐術,使渠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提供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認證密碼等資訊予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上開資訊購買如附表所示金額之遊戲點數,而獲得免於支付遊戲點數加值費用之利益。嗣經徐佳蓮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郭彥麟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徐佳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林鈺婷、楊玉玲、劉胭翠於警詢之指訴;告訴人林佳蓉、吳恬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運處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 異動)申請書、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申購優惠專案手機同意書Netbook (外接式)網際網路優惠專案、租用人國民身份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各1 份。
(四)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告郭彥麟申辦上開3G行動網卡後,經詐欺集團成員開啟前開門號3G行動上網功能申請連線網際網路,由中華電信於確認該門號已成功申辦3G行動上網服務所給予之IP address「114.137.17.140號」、「114.137.47.215號」、「114.137.66.130號」、「114.137.27.166 號」、「114.137.65.241號」、「116.59.1
21.89 號」之使用者資料。
(五)遊戲帳號為「ogc9827 」、暱稱為「☆水漾" 寶寶★」之上線紀錄、帳號資料及與被害人徐佳蓮在線上之對話紀錄各1 份;被害人徐佳蓮提供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98年12 月21 日起至28日止之電信費帳單所附之代收服務費用明細1 份。
(六)遊戲帳號為「ogc9027 」、暱稱為「☆〝宣言水樣」之上線紀錄、帳號資料及與被害人林鈺婷在線上之對話紀錄各1 份。
(七)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告訴人林佳蓉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號碼所購買MyCard遊戲點數紀錄、登入IP網址紀錄各1 份;告訴人林佳蓉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中華電信行動電話門號99年1月電信費帳單、市內電話99年1 月市話小額付款服務費用明細各1 份。
(八)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遊戲帳號為「a94xu04 」、暱稱為「☆Lo咖啡糖vE★」之帳號資料、與告訴人吳恬宜在線上之對話紀錄及所登錄之IP位址各1 份;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告訴人吳恬宜所使用之市內電話及其祖母曾來春所申辦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之儲值記錄、99年3 月繳費通知、電信費帳單、市話小額付款服務費用明細各1 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9年4 月15日以遠傳(企營)字第09910402997 號函覆上開電信費用所購買之遊戲廠商名稱、產品名稱等資料各1 份。
(九)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上開楊玉玲所申請之市內電話以小額付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之儲值記錄1 份;被害人楊玉玲之市內電話99年3 月繳費通知及市話小額付款服務費用明細各1 份。
(十)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5 月28日以(MyCard)990220號函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害人劉胭翠提供其母葉劍芳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門號購買遊戲點數之交易及儲值紀錄各1 份;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遊戲帳號為「ogc7727 」、暱稱為「〝唯獨宣愛〞★」登錄之IP位址及與被害人劉胭翠於線上之對話紀錄各1 份;被害人劉胭翠之母葉劍芳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門號99年4 月電信費帳單關於代銷智冠科技小額商品費用明細1 份。
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郭彥麟將其上開向中華電信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3G行動網卡提供予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得以作為對被害人徐佳蓮等6 人實行詐欺得利犯罪之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得利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3G行動網卡門號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得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次交付上開3G行動網卡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徐佳蓮等6 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得利罪處斷。又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得利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前有如上述之論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提供上揭3G行動網卡門號供他人於網路上詐取遊戲點數之利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被告提供個人3G行動網卡門號,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擾亂正常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損失金額、被告犯罪之手段,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間 │詐欺集團│詐騙方式 │詐騙金額 │購買物品 │ │ │ │ │成員上網│ │(新臺幣)│ │ │ │ │ │之IP位址│ │ │ │ ├──┼────┼────┼────┼───────────┼─────┼───────┤ │一 │徐佳蓮 │98年12月│114.137.│以帳號「ogc9827」及「 │共計3,000 │智冠科技股份有│ │ │ │11日 │17.140 │☆水漾" 寶寶★」暱稱登│元 │限公司MyCard遊│ │ │ │ │ │入「唯舞獨尊」線上遊戲│ │戲點數 │ │ │ │ │ │,在線上向徐佳蓮佯稱提│ │ │ │ │ │ │ │供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 │ │ │ │ │ │ │號碼,即可獲得免費遊戲│ │ │ │ │ │ │ │點數,使徐佳蓮信以為真│ │ │ │ │ │ │ │而將其身分證字號、遠傳│ │ │ │ │ │ │ │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及認證│ │ │ │ │ │ │ │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 │ │ │ │ │ │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同日│ │ │ │ │ │ │ │11 時59 分33秒、11時59│ │ │ │ │ │ │ │分48秒、12時20分1 秒,│ │ │ │ │ │ │ │以徐佳蓮上開行動電話門│ │ │ │ │ │ │ │號資訊購買遊戲點數各1,│ │ │ │ │ │ │ │000 元。 │ │ │ ├──┼────┼────┼────┼───────────┼─────┼───────┤ │二 │林鈺婷 │98年12月│114.137.│以帳號「ogc9027 」及「│3,000元 │Game淘遊戲點數│ │ │ │12至13日│47.215 │☆〝宣言水樣」暱稱登入│ │ │ │ │ │ │ │「唯舞獨尊」線上遊戲,│ │ │ │ │ │ │ │在線上對林鈺婷佯稱提供│ │ │ │ │ │ │ │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號│ │ │ │ │ │ │ │碼,即可獲得免費遊戲點│ │ │ │ │ │ │ │數,使林鈺婷信以為真,│ │ │ │ │ │ │ │而將其父林裕賢之身分證│ │ │ │ │ │ │ │字號及行動電話門號、認│ │ │ │ │ │ │ │證密碼等告知詐欺集團成│ │ │ │ │ │ │ │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於│ │ │ │ │ │ │ │98年12月13日稍晚以上開│ │ │ │ │ │ │ │行動電話門號資訊購買遊│ │ │ │ │ │ │ │戲點數。 │ │ │ ├──┼────┼────┼────┼───────────┼─────┼───────┤ │三 │林佳蓉 │98年12月│114.137.│於同日8 時30分盜用林佳│共計3,000 │智冠科技股份有│ │ │(告訴人│24日 │66.130 │蓉之市內電話,以市內電│元 │限公司MyCard遊│ │ │) │ │ │話小額付款方式購買遊戲│ │戲點數 │ │ │ │ │ │點數1,000 元。 │ │ │ │ │ │ │ ├───────────┤ │ │ │ │ │ │ │於同日8 時50分盜用林佳│ │ │ │ │ │ │ │蓉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 │ │ │ │ │ │門號,以行動電話受託代│ │ │ │ │ │ │ │銷電子商務費用付款方式│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5,00元。 │ │ │ │ │ │ │ ├───────────┤ │ │ │ │ │ │ │於同日8 時16分、27分盜│ │ │ │ │ │ │ │用林佳蓉之中華電話行動│ │ │ │ │ │ │ │電話門號,以上述方式分│ │ │ │ │ │ │ │別購買遊戲點數1,000 及│ │ │ │ │ │ │ │5,00元。 │ │ │ ├──┼────┼────┼────┼───────────┼─────┼───────┤ │四 │吳恬宜 │99年2 月│114.137.│以帳號「a94xu04 」及「│共計4,500 │遊戲橘子數位科│ │ │(告訴人│15日 │27.166 │☆Lo咖啡糖vE★」暱稱登│元 │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入「唯舞獨尊」網路遊戲│ │GASH遊戲點數,│ │ │ │ │ │,在線上對吳恬宜佯稱提│ │並加值至另一網│ │ │ │ │ │供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 │路遊戲「絕對武│ │ │ │ │ │號碼,即可獲得免費遊戲│ │力Online」之帳│ │ │ │ │ │點數,使吳恬宜信以為真│ │號「J04G86QU04│ │ │ │ │ │,而將其祖母曾來春之身│ │JI3AA」內。 │ │ │ │ │ │分證字號、市內電話號碼│ │ │ │ │ │ │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及認證密碼告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 │ │ │ │ │ │於同日下午3 時7 分、11│ │ │ │ │ │ │ │分許,以市內電話小額付│ │ │ │ │ │ │ │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1,00│ │ │ │ │ │ │ │0元 及5,00元。 │ │ │ │ │ │ │ ├───────────┤ │ │ │ │ │ │ │於同日下午3 時29分、35│ │ │ │ │ │ │ │分、38分許使用上開遠傳│ │ │ │ │ │ │ │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以行│ │ │ │ │ │ │ │動電話受託代銷電子商務│ │ │ │ │ │ │ │費用付款方式,購買遊戲│ │ │ │ │ │ │ │點數各1,000 元。 │ │ │ ├──┼────┼────┼────┼───────────┼─────┼───────┤ │五 │楊玉玲 │99年3 月│114.137.│於同日20時46分、49分盜│共計1,500 │遊戲橘子公司GA│ │ │ │5 日 │65.241 │用楊玉玲之市內電話號碼│元 │SH樂點遊戲點數│ │ │ │ │ │,以市內電話小額付款方│ │,並加值至另一│ │ │ │ │ │式分別購買遊戲點數1,00│ │網路遊戲「絕對│ │ │ │ │ │0及5,00元。 │ │武力Online」之│ │ │ │ │ │ │ │帳號「J04G86QU│ │ │ │ │ │ │ │04JI3XX」內。 │ ├──┼────┼────┼────┼───────────┼─────┼───────┤ │六 │劉胭翠 │99年4 月│116.59. │以帳號「ogc7727 」及「│共計2,000 │新幹線系列遊戲│ │ │ │10日 │121.89 │〝唯獨宣愛〞★」暱稱登│元 │(GF點數)之遊│ │ │ │ │ │入「唯舞獨尊」網路遊戲│ │戲點數 │ │ │ │ │ │,在線上對劉胭翠佯稱提│ │ │ │ │ │ │ │供身分證字號及行動電話│ │ │ │ │ │ │ │號碼,即可獲得免費遊戲│ │ │ │ │ │ │ │點數,使劉胭翠信以為真│ │ │ │ │ │ │ │,而將其母葉劍芳之身分│ │ │ │ │ │ │ │證字號及行動電話門號、│ │ │ │ │ │ │ │認證密碼等告知詐欺集團│ │ │ │ │ │ │ │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 │ │ │ │ │ │ │分別於同日下午5 時55分│ │ │ │ │ │ │ │及6 時許,以行動電話受│ │ │ │ │ │ │ │託代銷電子商務費用之付│ │ │ │ │ │ │ │款方式,購買遊戲點數各│ │ │ │ │ │ │ │1,000 元。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