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麗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楊麗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簡字第4715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5965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2007、2869號判決及99年度易字第314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更正為「99年4月3 日、99年4 月9 日、99年4 月12日、99年4 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948 、16109 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99年度易字第2007、2869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