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國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