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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一 │二 │三 │四 │├────┼───────────┼───────────┼───────────┼───────────┤│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 │第1 項 │第2 項 │第2 項 │├────┼───────────┼───────────┼───────────┼───────────┤│宣 告 刑│處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 │├────┼───────────┼───────────┼───────────┼───────────┤│犯罪日期│99年7 月2 日 │99年6 月7 日 │99年6 月7 日 │99年7 月2 日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106號 │99年度偵字第2056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485號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016號 │99年度簡字第7017號 │99年度易字第2140號 │99年度簡字第6842號 ││實├──┼───────────┼───────────┼───────────┼───────────┤│審│判決│99年8 月17日 │99年8 月19日 │99年9 月17日 │99年8 月30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99年9 月27日 │99年10月4 日 │99年10月8 日 │99年10月15日 ││ │日期│ │ │ │ │├─┴──┼───────────┴───────────┴───────────┴───────────┤│備 註│㈠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9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 ││ │㈡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87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㈢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罪之刑,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 │└────┴───────────────────────────────────────────────┘┌────────────────────────────────────────────────────┐│附 表: │├────┬───────────┬───────────┬───────────┬───────────┤│編 號│五 │六 │七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 │ │├────┼───────────┼───────────┼───────────┼───────────┤│犯罪日期│99年8 月10日 │99年8 月初某日至同月27│99年8 月27日 │ ││ │ │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 ││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6887、 │ │ │ ││ │7313 號 │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856號 │同左 │同左 │ ││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左 │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左 │ ││決├──┼───────────┼───────────┼───────────┼───────────┤│ │確定│99年11月22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備 註│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梁福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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