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遇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遇春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遇春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