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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豐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豐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豐長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 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李豐長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8 月、3 月、7 月、4 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4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12月7 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9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7 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182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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