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查受刑人葉國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持有第│有期徒刑參│97年6 月1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 月17│ │ │一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8│年10月6 日│ │ │ │ │ │字第23671 │64號 │確定 │ │ │ │ │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7年7 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0月20│ │ │一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1│年11月3 日│ │ │ │ │ │偵字第6599│76號 │確定 │ │ │ │ │ │號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7年7 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0月20│ │ │二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1│年11月3 日│ │ │ │ │ │偵字第6599│76號 │確定 │ │ │ │ │ │號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7年6 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13│ │ │二級毒│月 │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回溯96小時│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70│年12月1 日│ │ │ │ │內之某時 │偵字第5393│89號 │確定 │ │ │ │ │ │號 │ │ │ ├─┴───┴─────┴─────┴─────┴─────┴─────┤ │備註: │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