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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國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國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查受刑人葉國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持有第│有期徒刑參│97年6 月1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9 月17│
│  │一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偵│度簡字第78│年10月6 日│
│  │      │          │          │字第23671 │64號      │確定      │
│  │      │          │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7年7 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0月20│
│  │一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1│年11月3 日│
│  │      │          │          │偵字第6599│76號      │確定      │
│  │      │          │          │號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7年7 月3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0月20│
│  │二級毒│月        │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          │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1│年11月3 日│
│  │      │          │          │偵字第6599│76號      │確定      │
│  │      │          │          │號        │          │          │
├─┼───┼─────┼─────┼─────┼─────┼─────┤
│4 │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7年6 月1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1月13│
│  │二級毒│月        │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
│  │品    │          │回溯96小時│署97年度毒│度簡字第70│年12月1 日│
│  │      │          │內之某時  │偵字第5393│89號      │確定      │
│  │      │          │          │號        │          │          │
├─┴───┴─────┴─────┴─────┴─────┴─────┤
│備註:                                                                │
│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9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