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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東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東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陳東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 │確定日││ │ │ │號 │審 │期 │ │期 │├───┼───┼──────┼───┼────┼───┼─────┼───┤│施用第│有期徒│99年3 月11日│99年度│本院99年│99年6 │最高法院99│99年10││一級毒│刑9 月│上午10時10分│毒偵字│度訴字第│月21日│年度台上字│月21日││品 │ │採尿前26小時│第2481│1535號 │ │第6470號 │ ││ │ │內某時 │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8 月12日│100 年│本院100 │100 年│同前 │100 年││一級毒│刑1 年│ │度毒偵│年度訴字│6 月30│ │7 月18││品 │2 月 │ │緝字第│第1389號│日 │ │日 ││ │ │ │252 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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