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東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東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陳東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 │確定日││ │ │ │號 │審 │期 │ │期 │├───┼───┼──────┼───┼────┼───┼─────┼───┤│施用第│有期徒│99年3 月11日│99年度│本院99年│99年6 │最高法院99│99年10││一級毒│刑9 月│上午10時10分│毒偵字│度訴字第│月21日│年度台上字│月21日││品 │ │採尿前26小時│第2481│1535號 │ │第6470號 │ ││ │ │內某時 │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8 月12日│100 年│本院100 │100 年│同前 │100 年││一級毒│刑1 年│ │度毒偵│年度訴字│6 月30│ │7 月18││品 │2 月 │ │緝字第│第1389號│日 │ │日 ││ │ │ │252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