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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德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柯德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8932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7 月5 日上午某時│97年6 月23日為警採尿│97年6 月20日23時許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        │署                  │署                  │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2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
│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        │99年9 月30日        │99年9 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1月24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