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德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德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柯德昌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8932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7年7 月5 日上午某時│97年6 月23日為警採尿│97年6 月20日23時許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 │署 │署 │署 │ │及案├────┼──────────┼──────────┼──────────┤ │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72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98號│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99年度訴緝字第217 號│ │ │ │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 │99年9 月30日 │99年9 月30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簡字第8932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99年度上訴字第3967號│ │決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7日 │99年12月13日 │99年11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