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禎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禎儀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簡禎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張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