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正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陳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伍│99年7 月23│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0月27│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品 │罰金,以新│回溯96小時│署99年度毒│度簡字第84│年11月26日│ │ │ │臺幣壹仟元│內之某時 │偵字第7242│93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9年7 月2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0月26│ │ │二級毒│月,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品 │罰金,以新│ │署99年度毒│度簡字第80│年11月26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6000│78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