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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吳建宜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7798號、99年度簡字第8819號、99年度簡字第960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日              │日              │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7 月9 日19時│99年8 月27日上午│99年7 月25日15時│99年8 月9 日18時│
│)            │47分為警採尿回溯│10、11時許      │許              │46分為警採尿回溯│
│              │96小時內某時許  │                │                │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56│99年度毒偵字第69│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年度毒偵緝字第│
│    │        │45號            │00號            │764 、765 號    │764 、765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
│實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9年9 月28日    │99年10月29日    │99年12月2 日    │99年12月2 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7798│99年度簡字第8819│99年度簡字第9605│99年度簡字第9605│
│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10月19日    │99年11月26日    │100 年1 月21日  │100 年1 月2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4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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