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文龍
- 選任辯護人
- 黃銀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彭文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9 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24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