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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青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9日100年度訴字第697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書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216 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經上訴人即被告洪青芬本人於民國100年9 月22日收受,此有本院送達收受收據附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本案刑事判決正本既於該日即生合法送達予被告之效力,被告原可自前揭判決正本送達後之10日內提出上訴,詎其竟遲至100 年11月14日始行具狀表明上訴意旨,此有被告刑事上訴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所為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方祥鴻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9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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