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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正炫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3172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

下:

主文

郭正炫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郭正炫自民國90年3 月21日起至今,擔任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下同)建一路186 號18樓之1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菘凱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有據實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之義務。詎明知菘凱公司自96年12月(起訴書誤載為96年7 月)至97年8 月間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並無銷貨之營業事實,且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公司均係其所設立之空殼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在菘凱公司上址處所內,以菘凱公司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 億2795萬9743元之發票共計56張,並交付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虛設行號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正炫所犯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非屬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本院101 年3月7 日準備程序進行中,已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公訴人均同意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合議庭乃依上揭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郭正炫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2頁、第45頁至48頁反面),並據證人即第一閃存公司名義負責人何保祿、林明賢、證人即電王堂公司名義負責人王榮毅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檢)99年度偵字第31728 號偵查卷第225頁至228 頁、第234 頁至236 頁、第256 頁至258 頁),此外復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9年6 月9 日、99年7 月1 日、99年8 月19日、100 年9 月23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990021229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北區國稅中和二字第1001026317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 年1 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1003347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5 月18日、101 年1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31500號、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10005868號函、貼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0 年1 月12日證保法字第1001000090號函、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91年11月15日函、經濟部91年8月22日經授商字第09101345960 號函、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29日菘財字第990629001 號函、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文、法務部98年2 月17日法檢字第0980002619號函、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正、反面影本、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臺北縣稅捐稽徵處訪查營業人報告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 月至97年8 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第一閃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郭正炫100 年5 月17日之函文、郵局存證信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各1 份、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97 年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8 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各2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調借帳簿憑證收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各3份、第一閃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 份、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各5 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7 份、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各45份、第一閃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38份、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7 份(見同上偵查卷第3 頁至20頁、第22頁至第43頁、第44頁至第89頁、第92頁至第123 頁、第126 頁至第138 頁、第158 頁、第159 頁、第210頁、第214 頁至第216 頁、第218 頁、第230 頁、第242 頁至第250 頁、第271 頁至第285 頁、第294 頁第372 頁、本院卷第26頁至第30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查被告係菘凱公司之名義及實質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再被告先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僅以一罪論。爰審酌被告以菘凱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交付予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空殼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雖附表編號1 、2 所示公司係無實際進貨、銷貨等營業事實之空殼公司,而無申報營業稅之義務,故無逃漏稅金可言,然被告所為,仍係破壞商業會計制度,有影響交易之安全及危害社會經濟發展之虞,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買 方 公 司  │開 立 年 月 │ 發 票 號 碼  │  銷 售 額    │
├──┼───────┼──────┼───────┼───────┤
│1   │第一閃存科技股│96年12月    │WU00000000    │450,000       │
│    │份有限公司(營├──────┼───────┼───────┤
│    │業地址:臺北市│96年12月    │WU00000000    │382,500       │
│    │南港區玉成里南├──────┼───────┼───────┤
│    │港路3 段99號4 │96年12月    │WU00000000    │2,700,000     │
│    │樓;統一編號:├──────┼───────┼───────┤
│    │00000000 )   │96年12月    │WU00000000    │8,0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5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2,5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2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84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3,25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5,95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3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275,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275,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5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4,000,00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1,52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10,230        │
│    │              ├──────┼───────┼───────┤
│    │              │96年12月    │WU00000000    │2,000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90,000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5,600,000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300,000       │
│    │              ├──────┼───────┼───────┤
│    │              │97年2月     │XU00000000    │75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65,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8,572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39,109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01,24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00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1,40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5,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6,20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90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3,78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96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90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4,560,000     │
│    │              ├──────┼───────┼───────┤
│    │              │96年6月     │ZU00000000    │13,260,000    │
│    │              ├──────┼───────┼───────┤
│    │              │96年6月     │ZU00000000    │5,40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16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24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8,572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00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596,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5,625,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3,50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900,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1,150,000     │
│    │              ├──────┼───────┼───────┤
│    │              │97年6月     │AU00000000    │1,470,000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4,600,000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550,000       │
├──┴───────┴──────┼───────┼───────┤
│開立統一發票合計                  │49張          │123,444,743   │
├──┬───────┬──────┼───────┼───────┤
│2   │電王堂數位科股│96年12月    │WU00000000    │550,000       │
│    │份有限公司(營├──────┼───────┼───────┤
│    │業地址:高雄市│96年12月    │WU00000000    │550,000       │
│    │新興區光耀里民├──────┼───────┼───────┤
│    │生一路56號24樓│97年2月     │XU00000000    │80,000        │
│    │之4 ;統一編號├──────┼───────┼───────┤
│    │:00000000)  │97年2月     │XU00000000    │80,000        │
│    │              ├──────┼───────┼───────┤
│    │              │97年4月     │YU00000000    │25,000        │
│    │              ├──────┼───────┼───────┤
│    │              │97年6月     │ZU00000000    │2,560,000     │
│    │              ├──────┼───────┼───────┤
│    │              │97年8月     │AU00000000    │6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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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合計                  │7張           │4,5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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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9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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