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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956號

交管條例聲異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956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富農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瑞敏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所為之北市裁罰字第裁22-ZAQ140126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富農有限公司所有車號CI-0767 號自用小客車由某人駕駛,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20時57分許,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因誤走電子收費車道,又未收到補繳通知單及相關罰單,遭舉發有「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繳費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下稱甲違規,異議人就此部分之異議已撤回)」及「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下稱乙違規)」之違規,各被處罰鍰新臺幣600 元、3,000 元。甲、乙違規乃重複處罰,且補繳通知單及罰單僅送至公司登記地址,未合法送達。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前,應依標誌指示預為減速慢行,並依規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順序行駛過站繳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倘違反此規定,即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 項所稱之「除前2 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應依同條項規定,處新臺幣6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又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則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異議人所有車號CI-0767 號自用小客車由某人駕駛,於100 年2 月17日20時57分許,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因誤走電子收費車道,未依規定繳納通行費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照片在卷可稽,堪認為真。駕駛該車之人在車輛未裝置電子繳費設備之情況下,未依高速公路上相關之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人工收費車道,即屬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依據科學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逕行舉發異議人有甲違規,洵屬有據。而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製作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通知異議人補繳通行費,於100 年3 月24日由郵政機關送達至應受送達人即異議人之代表人李瑞敏住所地,同時為異議人公司所在地、車號CI-0767 號自用小客車車籍地之臺北市○○區○○街33號1 樓,因郵政機關送達人員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於同日寄存在社新(126 )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則有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異議人公司登記資料、異議人代表人李瑞敏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考,核與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要求之送達方式相符,此等文書已合法寄存送達。異議人既於補繳通知單所載補繳時間內未依規定繳納,其有乙違規之事實,同堪認定。異議人以前詞置辯,然甲、乙違規之內容並不相同,原處分機關根據不同違規事實對異議人裁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此復經交通部95年9 月21日交路字第0950009048號函解釋明確;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之送達地址,非僅為異議人代表人李瑞敏之戶籍地,亦是李瑞敏之配偶、兒子、女兒等人之戶籍地,有異議人代表人李瑞敏全戶戶籍資料存卷可參,且其等自96年間遷入,迄今未曾遷離,異議人代表人李瑞敏於本院調查時,更坦承:「我一開始沒有收到,後來我才跟廣告紙一堆一起收到,我才知道我被罰款。」等語,前揭文書向該址送達,核無違誤。綜上,異議人有乙違規之事實,堪予認定,本件無重複處罰之問題,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之送達程序,亦無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予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3956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交管條例聲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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