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
- 原告
- 向浩榮
- 被告
- 曾繹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