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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朱嘉川羅惠雯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0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陳富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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