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0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富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09號
101年度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