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5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月30日100 年度易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三行、第十行關於「壹玖點貳陸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壹玖點貳玖公克」;事實欄第一項㈠第七行、理由欄第一項第六行、第三項第二十四行關於「19.26 公克」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9.29 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100 年度易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之正本,其主文欄第三行、第十行關於「壹玖點貳陸公克」之記載,顯均係「壹玖點貳玖公克」之誤算誤寫;事實欄第一項㈠第七行、理由欄第一項第六行、第三項第二十四行關於「19 .26公克」之記載,顯均係「19.29 公克」之誤算誤寫,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