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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月30日100 年度易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第三行、第十行關於「壹玖點貳陸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壹玖點貳玖公克」;事實欄第一項㈠第七行、理由欄第一項第六行、第三項第二十四行關於「19.26 公克」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9.29 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100 年度易字第2651號刑事判決之正本,其主文欄第三行、第十行關於「壹玖點貳陸公克」之記載,顯均係「壹玖點貳玖公克」之誤算誤寫;事實欄第一項㈠第七行、理由欄第一項第六行、第三項第二十四行關於「19 .26公克」之記載,顯均係「19.29 公克」之誤算誤寫,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5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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