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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宗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9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宗逸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柒肆零公克、淨重零點壹伍肆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叁捌公克)併同難以與之析離之分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9-10行「甫於99年8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更正為「甫於99年7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部分補充:「台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沒收部分: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740公克、淨重0.1540公克、驗餘淨重0.1538公克),併同難以與之析離之分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第四級毒品硝西泮1粒(Nitrazepam,淨重0.1850公克),雖係違禁物,惟與本件犯行無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依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爰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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