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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38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靜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3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靜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祇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2 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 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 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 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早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有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另經法院依法論處罪刑確定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參。是被告於第一次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既於5 年內曾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本次被告所為,自已不屬該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依法追訴並予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雖曾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因犯施用毒品案件而經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執行之紀錄,惟觀諸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其違犯本案既仍在前犯諸案執行假釋期間之內,此亦為起訴書所載述之點,是其自與累犯構成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罪此等要件有間,檢察官認應對被告論以累犯,尚有誤會,併此說明。爰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而不思悔改,品行不端,意志力薄弱,其多次施用毒品行為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判處罪刑確定後,竟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惟另考量施用毒品本屬自我戕害行為,對社會直接危害性非高,及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相關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1898公克),為被告本案扣得之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許 映 鈞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380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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