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婕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8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婕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5 行更正為「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5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於同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25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尚未執行)」;另理由欄補充:「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