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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歐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佳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歐佳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
│號│      │          │          │案號      │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拘役伍拾伍│99年8 月15│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99年10月7 │
│  │      │日,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      │罰金,以新│          │署99年度速│度簡字第32│年11月1 日│
│  │      │臺幣壹仟元│          │偵字第158 │39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2 │竊盜  │拘役伍拾日│99年8 月13│臺灣臺北地│臺灣臺北地│99年10月29│
│  │      │,如易科罰│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      │金,以新臺│          │署99年度偵│度簡字第40│年11月29日│
│  │      │幣壹仟元折│          │字第22662 │46號      │確定      │
│  │      │算壹日    │          │號        │          │          │
├─┼───┼─────┼─────┼─────┼─────┼─────┤
│3 │竊盜  │拘役伍拾伍│99年6 月2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30│
│  │      │日,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      │罰金,以新│          │署99年度偵│度易字第29│年12月30日│
│  │      │臺幣壹仟元│          │緝字第2570│64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4 │竊盜  │拘役伍拾伍│99年6 月2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30│
│  │      │日,如易科│日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
│  │      │罰金,以新│          │署99年度偵│度易字第29│年12月30日│
│  │      │臺幣壹仟元│          │緝字第2570│64號      │確定      │
│  │      │折算壹日  │          │號        │          │          │
├─┴───┴─────┴─────┴─────┴─────┴─────┤
│備註:                                                                │
│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                                                                  │
│為拘役100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