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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麗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楊麗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簡字第4715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5965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2007、2869號判決及99年度易字第314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更正為「99年4月3 日、99年4 月9 日、99年4 月12日、99年4 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2948 、16109 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99年度易字第2007、2869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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