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82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8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凱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凱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8年度訴字3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㈡98年度簡字第101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㈢99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3 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