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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829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鄭凱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829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凱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凱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凱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98年度訴字3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㈡98年度簡字第101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㈢99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上開㈠、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2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前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3 月17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84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82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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