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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7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聖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聖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龔聖棠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9.10.26│板橋地檢│板│99年度│100.01.25 │板│99年度│100.02.21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100 年執│          │
│  │防制│一年│        │字第8413│地│3621號│          │地│3621號│          │字第3095│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100 │          │
│  │    │    │        │        │  │      │          │  │      │          │年執緝14│          │
│  │    │    │        │        │  │      │          │  │      │          │67      │          │
├─┼──┼──┼────┼────┼─┼───┼─────┼─┼───┼─────┼────┼─────┤
│02│毒品│有期│99.10.26│板橋地檢│板│99年度│100.01.25 │板│99年度│100.02.21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100 年執│          │
│  │防制│四月│        │字第8413│地│3621號│          │地│3621號│          │字第3095│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100 │          │
│  │    │    │        │        │  │      │          │  │      │          │年執緝14│          │
│  │    │    │        │        │  │      │          │  │      │          │67      │          │
├─┼──┼──┼────┼────┼─┼───┼─────┼─┼───┼─────┼────┼─────┤
│03│毒品│有期│99.11.18│板橋地檢│板│100 年│100.03.31 │板│100 年│100.04.29 │板橋地檢│以上編號1 │
│  │危害│徒刑│        │99年偵字│橋│度訴字│          │橋│度訴字│          │100 年執│至3 所示罪│
│  │防制│一年│        │第30995 │地│第243 │          │地│第243 │          │字第5322│刑,前曾經│
│  │條例│二月│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更定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二年二月│
├─┼──┼──┼────┼────┼─┼───┼─────┼─┼───┼─────┼────┼─────┤
│04│傷害│有期│99.12.14│板橋地檢│板│100 年│100.05.19 │板│100 年│100.06.20 │板橋地檢│          │
│  │    │徒刑│        │100 年偵│橋│度簡字│          │橋│度簡字│          │100 年執│          │
│  │    │六月│        │字第8325│地│第3532│          │地│第3532│          │字第7908│          │
│  │    │    │        │、8844號│院│號    │          │院│號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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