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聖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聖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龔聖棠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有期│99.10.26│板橋地檢│板│99年度│100.01.25 │板│99年度│100.02.21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100 年執│ │ │ │防制│一年│ │字第8413│地│3621號│ │地│3621號│ │字第3095│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100 │ │ │ │ │ │ │ │ │ │ │ │ │ │年執緝14│ │ │ │ │ │ │ │ │ │ │ │ │ │67 │ │ ├─┼──┼──┼────┼────┼─┼───┼─────┼─┼───┼─────┼────┼─────┤ │02│毒品│有期│99.10.26│板橋地檢│板│99年度│100.01.25 │板│99年度│100.02.21 │板橋地檢│ │ │ │危害│徒刑│ │99年毒偵│橋│訴字第│ │橋│訴字第│ │100 年執│ │ │ │防制│四月│ │字第8413│地│3621號│ │地│3621號│ │字第3095│ │ │ │條例│ │ │號 │院│ │ │院│ │ │號、100 │ │ │ │ │ │ │ │ │ │ │ │ │ │年執緝14│ │ │ │ │ │ │ │ │ │ │ │ │ │67 │ │ ├─┼──┼──┼────┼────┼─┼───┼─────┼─┼───┼─────┼────┼─────┤ │03│毒品│有期│99.11.18│板橋地檢│板│100 年│100.03.31 │板│100 年│100.04.29 │板橋地檢│以上編號1 │ │ │危害│徒刑│ │99年偵字│橋│度訴字│ │橋│度訴字│ │100 年執│至3 所示罪│ │ │防制│一年│ │第30995 │地│第243 │ │地│第243 │ │字第5322│刑,前曾經│ │ │條例│二月│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更定應執行│ │ │ │ │ │ │ │ │ │ │ │ │ │刑二年二月│ ├─┼──┼──┼────┼────┼─┼───┼─────┼─┼───┼─────┼────┼─────┤ │04│傷害│有期│99.12.14│板橋地檢│板│100 年│100.05.19 │板│100 年│100.06.20 │板橋地檢│ │ │ │ │徒刑│ │100 年偵│橋│度簡字│ │橋│度簡字│ │100 年執│ │ │ │ │六月│ │字第8325│地│第3532│ │地│第3532│ │字第7908│ │ │ │ │ │ │、8844號│院│號 │ │院│號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