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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世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潘世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審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徒刑5 月,│100 年1 │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31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4 月26│ │5 月16││品 │新臺幣1000元折│ │1813號 │第2847號│日 │ │日 ││ │算1 日。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4 月,│100 年4 │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25日為│毒偵字第│年度簡字│7 月6 │ │7 月25││品 │新臺幣1000元折│警採尿前│4019號 │第4846號│日 │ │日 ││ │算1 日。 │96小時內│ │ │ │ │ ││ │ │某時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6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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