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世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潘世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審 │期 │判決│期 │├───┼───────┼────┼────┼────┼───┼──┼───┤│施用第│有期徒刑5 月,│100 年1 │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31日 │毒偵字第│年度簡字│4 月26│ │5 月16││品 │新臺幣1000元折│ │1813號 │第2847號│日 │ │日 ││ │算1 日。 │ │ │ │ │ │ │├───┼───────┼────┼────┼────┼───┼──┼───┤│施用第│有期徒刑4 月,│100 年4 │100 年度│本院100 │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如易科罰金,以│月25日為│毒偵字第│年度簡字│7 月6 │ │7 月25││品 │新臺幣1000元折│警採尿前│4019號 │第4846號│日 │ │日 ││ │算1 日。 │96小時內│ │ │ │ │ ││ │ │某時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