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雲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雲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雲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宣告刑 │犯罪日│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 │確定日││ │ │期 │號 │審 │期 │ │期 │├──┼───────┼───┼───┼────┼───┼──────┼───┤│施用│有期徒刑4 月,│99年8 │99年度│本院99年│99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0年2││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月16日│毒偵字│度易字第│月21日│100 年度上易│月8日 ││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 │第7803│3034號 │ │字第272 號 │ ││品 │算1 日。 │ │號 │ │ │ │ │├──┼───────┼───┼───┼────┼───┼──────┼───┤│施用│有期徒刑5 月,│100 年│100 年│本院100 │100 年│同前 │100年5││第二│如易科罰金,以│1 月14│度毒偵│年度簡字│4 月26│ │月27日││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日 │字第 │第2827號│日 │ │ ││品 │算1 日。 │ │834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