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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呂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呂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呂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8年度簡字第4472號、第4832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64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4 月、4 月(後2 者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其後上開4 罪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以及另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62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聲請書誤載為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98年8 月13日送監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0 年1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 月28日法矯司字第1000001840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林呂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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