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世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世佐因犯如附表所示拾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世佐因犯竊盜等1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1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