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奕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奕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邱奕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記載漏載、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又其中編號1 、編號2 之2 罪刑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716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